民法典来了,这些安全有了保障!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6月17日,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和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举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民法典专题辅导讲座。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张玉卓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推动民法典普法工作常态化、系统化开展,同时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作用,持续强化打造世界领先企业的法规制度保障。
有一个朋友叫小白,他特别“丧”,总遇到很多倒霉事。但自从有了民法典,他好像转运了......
1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小白在街上溜达,正回着朋友微信。突然,啤酒瓶、床板、菜刀等从天而降,他险些被砸。
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理解析
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消除隐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如果抛物、坠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失,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新增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的规定,督促了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清实际侵权人,只有在调查不出的情况下,同楼的其他使用人才有可能“ 连坐”。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调查机构的责任,突出了对具体侵权人的追责,侵权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这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维护了公平原则。
2
场所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为了压压惊,小白与朋友一起去KTV唱歌。在店里,他目睹两伙人因口角互相投掷酒瓶、打火机,结果引发了火灾。小白在火灾中受伤。
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理解析
说明了《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关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受到损害,仅要求受害人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没有说明向个人或第三方提出赔偿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职,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受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对职工人身权益的一种损害。《民法典》该条款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履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5项职责,对事故责任者有以下分法:
❶ 从事故发生的 因果关系来分,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❷ 从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❸ 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分,有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❹ 从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来分,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民法典》该条款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
工作中致人损害
哪都不安全,还是回家好。在路上,小白又遇到两名快递员因争抢行驶单行道发生争执。小白上前劝架,推搡中被推下山坡。
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理解析
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使被侵权人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加重,促使其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性质上看,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只赋予了用人单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而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向有一般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需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一般指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也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
写稿到头秃的小编
小白,有了民法典,给你带来了好运吗?
一直丧一直努力的小白
有可能。至少倒霉之后能找到地方说理了。这算是转运吗?
你也快去学学民法典,说不定啥时候能用上呢!
号外
对了,听说,小白很喜欢去中国石化加油站。
因为无论他过得怎么样,那里的人们,总是冲他喊——“加油!”
部分内容选自新华社、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 魏佳琪 李明泽